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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9-0815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9-08-15 17: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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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9〕7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19〕07号

 

腾冲县马站乡荣达碎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2MA6LP9****

    人:王治解

身份证号码:53302319**********

    址:腾冲县马站乡兴龙村黑岩子

我局于201971日对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厂建成投产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1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7月8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1日荣达碎石厂弃土场及截流沟现场监察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98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0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考虑你厂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一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二是调查时已及时停产,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你厂于2019年9月25日前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