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19-0815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9-08-15 17:15:22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腾环罚字〔2019〕10号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5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军
身份证号码:53292319****** ****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滇滩镇西营村芦杆河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你公司“燕硐至棋盘石矿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弃渣场拦挡、遮盖设施不完善;渣场淋滤水收集池及截流沟未规范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17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10号),2019年8月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存渣量较小、对环境污染较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