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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9-0815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9-08-15 17: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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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9〕10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腾环罚字〔2019〕10号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5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军

身份证号码:53292319****** ****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滇滩镇西营村芦杆河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7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你公司“燕硐至棋盘石矿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弃渣场拦挡、遮盖设施不完善;渣场淋滤水收集池及截流沟未规范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2019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17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98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10号),2019年8月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存渣量较小、对环境污染较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