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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9-0815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9-08-15 17: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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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9〕1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19〕11号

 

腾冲县明光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38079****

    人:李明金

身份证号码:53302319**********

    址:腾冲市明光镇小辛街

我局于2019717日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腾冲县明光农机加油站迁建项目登记表批复日期2012年7月13日距项目开工建设时间(2018年5月)已超过5年。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17日《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7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17日现场监察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198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加油站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考虑你加油站尚未经营,同时已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加油站于2019年9月25日前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