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19-08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08:25:42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19〕09号
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92877****
法 人:杜加树
身份证号码:53302319**********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固东镇小甸村委会小甸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选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9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7月25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监察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腾环罚告字〔2019〕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你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前办理完善相关手续;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