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0-012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10:56:5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20〕1号
腾冲如花在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51****
法 人:王一龙
身份证号码:37108219**********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镇界头社区村委会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如花在野精品民宿建设项目”需自建污水处置设施,按要求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但公司却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前提下启动了项目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16日《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12月16日《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6日项目现场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如花在野精品民宿建设项目”建设。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