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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20-032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20-03-19 1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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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20〕3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203

 

腾冲市阳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UP****

     人:董保艳

身份证号码:53312219**********

     址:腾冲市猴桥镇东村

我局于 2019 11 7 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租赁使用的原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扩建的2x12500KVA矿热电炉三同时设施未完善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并备案,公司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9 11 7 《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9 11 7 《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2019 11 7 腾冲市阳邦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监察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12 16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 2019 12 17 要求举行听证,因我局执法人员出差延期听证,至 2020 1 10 你公司又主动撤销了举行听证的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20 03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