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110-7-/2020-032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11:04:31 |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20〕3号 
  
  
腾冲市阳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UP****
法     人:董保艳 
   
身份证号码:53312219********** 
   
地     址:腾冲市猴桥镇东村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我局于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