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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20-0716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20-07-10 1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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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20〕4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204

腾冲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MX8****

    人:段胜发

身份证号码:53010219**********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腾越镇山源社区范家坡小区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0513日对腾冲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腾冲至猴桥高速公路料场厂区建设及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腾冲至猴桥高速公路料场厂区建设及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编制、报批的前提下,擅自启动了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及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513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0513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513日腾冲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腾冲至猴桥高速公路料场厂区建设及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现场照片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7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