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13003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8-01-04 16:07:4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中盛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VA6K37****
法定代表人:朱华
地 址:腾冲市滇滩镇联族社区花桥头中缅联检大楼
腾冲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非法生产”环境违法一案,经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3日,接群众网上投诉,腾冲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建设稀土烘干窑一座,并投产,已构成 “未批先建”、“非法生产”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28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记录》1份、2017年12月28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12月28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拆除相关生产设施,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