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131024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7-04-10 14:55:3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腾环责改字〔2017〕05号

 

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0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铨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

我局于2017410日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公司新近购置的NMSR6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在未办理辐射环评手续的前提下,就自行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属未批先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责令你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院不按本决定书要求执行,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