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13102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7-07-20 14:57:59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腾冲祥瑞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26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中逵
地址: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高树根河大汗坝
我局于2017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明光选厂自行建设 “库塘”(澄清池)排放尾矿,所建 “库塘”未办理环评手续;2、公司明光选厂对原5万立方米尾矿库内尾矿进行回采,并另行选址进行堆存,该环节未办理环评手续;3、公司于2008年整合腾冲县天宝选矿厂,将其设为公司一分厂,其间公司擅自将原腾冲县天宝选矿厂“加工缅甸铁闪锌矿500t/d选厂工程”改建为目前“日处理原矿1000吨”,且将原“铅锌选矿”改为“以生产铁矿为主其它金属为辅”生产线,此改建工程同样未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4、公司明光选厂、一分厂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条件下,主体工程正式投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5、公司于2013年12月在腾冲县环保局备案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截至到目前已超过3年,却未按要求进行回顾性评估。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察笔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于2017年8月31日前补充办理相应环评手续。
2、手续办理完善期间:停止使用私自建设“库塘”处置明光选厂尾矿及污水;禁止公司对明光选厂原尾矿库进行回采、堆存;停止一分厂生产活动。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重新编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按本决定书要求执行,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9月1日前,故本《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