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13102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7-10-16 15:05:20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德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53052210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鸿鸣
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元吉小区
你公司正在实施的“废旧塑料及轮胎处理车间”建设,没有办理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笔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拆除 “废旧塑料及轮胎处理车间”相关设备,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按本决定书要求执行,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