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131029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7-09-08 15:07:18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腾环责改字〔2017〕10号

腾冲县腾越镇绍宏木业经营部:

营业执照号:530522600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绍宏

地址:腾越镇侍郎坝社区何家寨杨家窝子

2017年9月8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保山市迎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第17号时发现你经营户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户土法炼油没有相关环保手续,涉嫌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察笔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责令你经营户:立即停止生产,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经营户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按本决定书要求执行,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经营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