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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131030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7-09-12 15: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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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腾环责改字〔2017〕11号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飞龙电锌厂:

营业执照号:53052210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7670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希望

地址:腾冲县石头山工园区

2017年9月11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于2017年7月,擅自拆除“三防”渣库渗滤液回喷设施,涉嫌不正常使用排污处置设施。

2、老渣库未设置“三防”措施,存在渗漏风险。

3、企业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4、渣库四周未按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笔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库存冶炼废渣,消除隐患及危害。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不按本决定书要求执行,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