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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13103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7-10-24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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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腾环责改字〔2017〕13号

腾冲市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1450****

法定代表人:赵庆生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茶苑小区

腾冲市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8日,接保山市迎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第19号信访投诉件,腾冲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9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9月12日,由腾冲市环境监测站对公司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公司的2台烘干炉窑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4846 mg/m33332 mg/m3,均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类区850 mg/m3的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8.9 mg/m3209.9mg/m3,其中有一个烟囱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类区200 mg/m3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9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7年9月9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9月9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017年10月10日腾冲市环境监测站《腾冲市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炉窑烟囱废气检测报告》(腾监字〔2017〕-021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