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6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8-02-26 09:07:3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腾环责改字〔2018〕05号
腾冲县联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846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瑜
地址:腾冲市中和镇勐蚌村打板箐
2018年1月18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铋、钽矿选厂项目”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前提下,实施了部分建设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9月1日前,且2016年9月1日后违法行为没有延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限于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完善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按本决定书要求执行,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