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622060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8-03-12 10:37:24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腾环责改字〔2018〕06号

腾冲市腾越镇东升砖厂:

营业执照号53052260011****

经营者何学钦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东山社区东升村上村

2018130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砖厂原材料堆场未建设围挡及防扬尘设施;配料系统未配备除尘装置;干燥及焙烧窑未建设除尘和脱硫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责令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整改要求:1.原材料堆厂需按要求建设围挡,并增加洒水抑尘措施;2.配料系统需增加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设施;3.干燥及焙烧窑建设除尘和脱硫设施,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不按本决定书要求执行,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