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0-0903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10:33:57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腾环责改字〔2020〕20号
腾冲市力天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74695411B
法定代表人:周永燕
身份证号码:53032619***********
地 址:腾冲市和顺镇石头山工业园区内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腾冲市力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范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的容器无标识及超期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21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0年7月21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7月21日腾冲市力天经贸有限公司现场照片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予以查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危废的新增)。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