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40-3/20251230-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09:20:52 |
| 文号 | 浏览量 |
民间长期以来都有食用附子、草乌(俗称附片、乌头)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尤其是冬季较为突出,由于其含有有毒成分——乌头碱,导致附子、草乌中毒事件屡有发生,酿成悲剧。腾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示: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可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原料制作泡酒食用。草乌、附子所含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聚餐单位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如确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此类药物,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在医师的诊断和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经过规范炮制的合格药品,并严格遵照医嘱服用。切勿听信偏方、土方,自行使用。
七、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腾冲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