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20260403-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4-03 09:56:04 |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评议评价结果
(一)开展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腾冲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协议评价标准》、《腾冲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评价评分标准》、《腾冲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运行评价评分标准》、《腾冲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评价奖励加分标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35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逐项评议评价,结果详见附件1。
(二)未开展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诊所)
按照《腾冲市未开展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协议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17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逐项评议评价,结果详见附件2。
(三)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腾冲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297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逐项评议评价,结果详见附件3。
(四)医共体
按单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议评价,总分值按百分制计算,最后将医共体成员单位评议评价结果汇总计算出平均分值,作为该医共体年度评议评价分值,结果详见附件4。
二、评价等次评定和结果运用
(一)定点医药机构评价结果
按照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70分(含)-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定点医药机构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与年度清算、质量保证金返还和服务协议续签挂钩。评议评价为“不合格”的,按合格成绩每减少1分扣减5%的质量保证金,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能整改达标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
2.定点零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年终清算按合格成绩每少1分扣减质量保证金的5%。评价结果60分以下,终止医保协议,不返还质量保证金
(三)医共体
根据《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打包付费基金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对医共体牵头单位打包付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议评价,评价结果与次年指标拨付挂钩,评价结果低于80分(含)的,扣减次年指标的15%。
根据年度评价量化评分标准,按单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总分值按百分制计算,最后将医共体成员单位评价结果汇总计算出平均分值,作为该医共体年度评价分值。
评价总分100分。评价结果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下不合格。年度评价为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年度评价为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按50%拨付;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不拨付。
三、评议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对医保工作重视不够,部分药店销售处方药未开处方、或开处方时间在医保结算时间之后,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药师不在岗依然销售处方药,医保管理制度不健全,医保政策培训宣传力度不够。
四、相关要求
一是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医保政策学习,正确理解和宣传医保政策。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及时对评议评价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是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杜绝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附件【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