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7-6-/2018-1221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界头镇 |
公开目录 | 乡镇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4-28 10: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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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美丽界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和落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辖区范围内均为禁烧区,不分区域、不分时间,实行全域禁烧、全年禁烧。
二、禁止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秸秆种类分为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对不听劝阻,执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焚烧行为,设立举报电话(0875-5875028),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的行为,并积极举报他人焚烧秸秆的行为。
界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