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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9-2/20230103-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固东镇
公开目录 重大项目建设及征收 发布日期 2023-01-03 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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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第二人民医院及道路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确保腾冲市第二人民医院及道路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腾政办发〔2019〕3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迁主体及实施部门

(一)征迁主体:腾冲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部门:固东镇人民政府。由固东镇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三条 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腾政征预公告〔2022〕8号)规定,征收土地位置范围:腾冲市固东镇河头社区村民委员会李家寨、东街、西街村民小组;爱国社区村民委员会坡头、坡脚、新家营村民小组,新河社区村民委员会桥头间、田心、赵家营第四村民小组;罗坪社区村民委员会理洪第一、第二、普楚第一、尹家寨、小河口第一、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面积:19.7193公顷;用途:医疗卫生。

第四条  在土地、房屋等权属发生争议时,不影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其征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固东镇指定账户代为保管,待争议解决后发放给当事人。

第五条  征用土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一律有资质单位采用仪器进行测量。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水田每亩补偿50000元。

(二)旱地每亩补偿40000元。

(三)林地每亩补偿20000元。

(四)未利用地每亩补偿12000元。

第六条 地表附着物及设施补偿

(一)水田、旱地每亩青苗(粮油、蔬菜瓜果作物)补偿3000元。

(二)林木及其它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坟墓搬迁补偿

根据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火葬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腾办发〔2016〕65号)精神,坟墓搬迁一律进入骨灰寄存堂,并执行相关殡葬改革补助政策(骨灰盒、火化费用)。本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偿,合冢坟按双倍补偿。

名 称

类  别

搬迁补偿标准元/冢

老坟占地面积

及补偿标准元/冢

合计补偿元/冢

坟

土堆坟

800

6㎡(600元)

1400

毛石坟

1000

6㎡(600元)

1600

清镶坟(小嵌坟)

2000

6㎡(600元)

2600

嵌坟

3000

6㎡(600元)

3600

大墓

6000

10㎡(1000元)

7000

豪华墓

11000

10㎡(1000元)

12000

第八条 管线拆迁补偿

(一)强电、弱电迁改补偿办法:固东镇人民政府与产权单位共同实地勘察后协商解决。

(二)水管、私人专用杆线、涉及群众生产生活道路、沟渠、人饮管道需改建的补偿办法: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与产权单位共同实地勘察后参照市场价格协商补偿。

第九条 对于本方案未列入的合法的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搬迁的补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后作价补偿。

第十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做补偿。

第十一条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腾政征预公告〔2022〕8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涉及国有土地补偿办法:根据相关规定与产权单位及个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