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1-3-13_A/2018-0801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马站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09:23:52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及缴费
1、以单位申请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统账结合的方式参保,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个人账户按相关规定划入。原先以单建统筹参保的单位变更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
2、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统账结合的方式参保,个人缴费比例为9.5%(单位部分7.5%+个人部分2%),个人账户按相关规定划入。原先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可以选择转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也可以继续以单建统筹的方式参保缴费至办理退休。
二、非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
非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存在历史欠费的,若本人愿意可以申请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一次性补缴所欠费用(单位部分7.5%+个人部分2%),补缴完成后的月份计入参保人医保缴纳月数,且单位欠缴部分不再包含这几个月。所补缴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待遇,其医疗待遇从本人完成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划个人账户。在断保后重新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并补缴先前单位欠费的,执行一年的待遇等待期的政策,次年开始享受待遇。
三、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及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周年。
2、未参加养老保险,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0周年。
符合以上2种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达不到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选择继续按在职缴费至达到退休条件再办理退休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无论是单位参保人员还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统账结合单位缴费比例补缴费用,计算公式为:申请办理退休当年度缴费基数×7.5%×所差月数。所补费用不划个人账户,原先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从完成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包括住院待遇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
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后一次性办理新参保,且退休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办理当年为待遇等待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个人账户从办理完成次月起划入,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
选择从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并且申请一次性补缴年限享受退休待遇的个体参保人员,根据云人社发〔2016〕290号文件相关规定,原城乡居民16周岁以后的参保年限可按“三折一”政策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四、退休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为方便参保人员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确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足额征缴,在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员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从其个人账户代扣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1.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时,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签订《医保个人账户代扣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知情同意书》,并按照基金财务管理要求规范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于每年1月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全年个人应缴纳部分,即60元;机关事业单位新办理退休的,在享受退休待遇第一个月,经办人员携带本人签字的《医保个人账户代扣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知情同意书》,一并将当年剩余月份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每年6月份进行1-6月退休划账,并且从退休账户中一次性扣除全年应缴纳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即256元。
五、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的处理
根据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90号)文件相关规定,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医保关系需要转出统筹区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转至转入地医保个人账户,不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已死亡的,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直系亲属继承,亲属携带享有继承权的证明(遗嘱、分家协议、继承公证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可以申请划转或提取个人账户,对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医保基金。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出台文件涉及到的内容与此文件有不相符的,以该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