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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1-3-/2019-1021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马站乡
公开目录 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19-10-21 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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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医疗保障局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腾冲市生育保险由人社部门划转医保部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经办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腾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按8.7%(基本医疗保险7.5%,生育保险1.2%)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仍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2019年10月1日00:00后产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移交后符合规定但未能在移交前及时报销的,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3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各参保单位向腾冲市医疗保障局申报、审核、结算、支付。2020年1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四、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19年10月1日以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五、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保山市职工生育保险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公告发布15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腾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登记,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超过时限不予办理。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参保。

医保参保缴费咨询电话:0875 —5189053

医保审核支付咨询电话:0875—5156212

腾冲市医疗保障局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