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1-3-/2018-1108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马站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11:04:43 |
文号 | 浏览量 |
马站乡中心公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腾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腾冲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腾民政发〔2016〕107号)有关规定,结合马站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马站乡两个中心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管理规定,村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既可参照本管理规定,也可以另行制定村级公墓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乡人民政府负责两个中心公墓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土所、项目办、集镇办、水务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林业站、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两个中心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两个中心公墓的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死亡比例确定,采用骨灰安葬方式安葬。骨灰公墓的用地由乡人民政府按照公墓建设要求规划,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五条两个中心公墓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由乡人民政府划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l㎡;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20cm、宽度不得超过60cm,不得建造石围栏;
(三)墓穴区以单墓及双墓划分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不低于l.2m;
(四)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40cm,墓位前通道宽度不低于1.2m;
(五)墓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六)墓区道路建设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逐步配备齐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公墓实行墓碑实名登记,由丧属办理墓穴证书。安葬时按顺序安葬,不得擅自选择墓穴安葬;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
第八条墓区内文明祭祀、鲜花祭祀;严禁在墓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火纸钱、花圈、杂物等必须在指定焚烧区焚烧,祭祀物品遗留物由丧属及时清理或带走;不得乱扔烟头、乱扔垃圾,确保墓区卫生环境,违反规定者处罚款100至200元,情况严重者,特殊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承包经营;
(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公墓墓穴;
(三)不按照顺序安葬;
(四)修建宗族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墓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费、材料成本费,按双墓7000元/冢、单墓5000元/冢收取,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公墓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进行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公墓管理安全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公墓内的安全、卫生保洁、绿化管理、引导丧属验看墓穴和按墓穴排序进入公墓安葬,做到随叫随到,特别是“两节(清明、立冬)”期间每天在岗在位;
(二)负责公墓的公共绿化和公共设施维护;
(三)负责安排好来公墓的安葬服务协调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报上级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生效后,新建、改扩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