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1-3-/2021-010700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马站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10: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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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登记
县级社保机构、乡镇经办机构与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中一种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人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信用社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登记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将《登记表》、信用社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月上报乡镇经办机构。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现基本信息有误或是重复参保人员的,应及时返回村(社区)协办员核实,核实无误后制作《新参花名册》,并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新参花名册》、《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二)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档次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进行变更,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表》。村(社区)协办员于当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经办机构。乡镇经办机构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三)保费征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2019年后,腾冲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统一由税务局征收,征收方式除了社保卡代扣代缴,还可以通过微信关注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公众号、各乡镇税务分局大厅、手机银行APP(云南农信)、ATM存取款机、移动POS机、信用社自助设备、信用社柜台等渠道自主缴费,可以缴纳本人费用,也可以代他人或亲属缴纳费用,便捷又放心,而且没有任何手续费。
需一次性补缴或中断补缴的(年满六十周岁当年)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 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按村(社区)工作人员要求,选择自主缴费或预存对应金额到信用社社会保障卡使用代扣缴费。变更缴费档次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向所在村(社区)申报,过时将不再受理。
(四)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年12月,各乡镇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正常领取和养老补助领取),提前通知需要缴费、补缴的人员办理缴费和补缴手续。到龄通知用系统生成的花名册,各乡镇自行排版,要有表头表脚、参保人签字按手印、通知时间、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劳保所盖章等。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年度的到龄通知报到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到龄的《待遇领取告知书》待系统相关表册导出功能成熟后再打印上报。
乡镇经办机构每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交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乡镇经办机构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制作《退休花名册》和《重残领取养老补助花名册》,进入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待遇领取金额,打印《待遇核定表》,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死亡终止办理
村(社区)协办员应每月将本村(社区)上月死亡人员名单上报乡镇经办机构,乡镇经办机构汇总后制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停发花名册》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社保机构。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村(社区)协办员应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经办机构。乡镇经办机构初审无误后,核查其缴费情况制作《退休死亡花名册》、《中途死亡花名册》、《退保人员花名册》,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把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注销表》里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指定银行和银行账号填写参保人的信息,终止参保发放原则上发放给参保人,特殊情况的填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信息,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六) 关系转续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到县级社保机构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七)档案管理
乡镇、村(社区)所有上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八)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县级社保机构和乡镇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