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5-X-05_A/2018-0727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北海镇 |
公开目录 | 乡镇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1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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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腾冲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坚持“政府监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第三方监督”四重质量管理体系,“以质量为核心”、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施工监理、搞好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在确保工程质量,不突破批准概(预)算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本工程执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安置点场内道路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划》,进村道路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供水管网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二章 质量保证金
第二条 施工单位
一、根据合同文件及标书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工程验收合格后扣留结算价10.0%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金,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
第三条 监理单位
一、根据协议及有关规定,缴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保修期满后退还;工程验收合格后扣留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的10.0%至保修期满。
第四条 施工单位(合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必须严格遵照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要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质量保障机制、监控体系,配置齐全的检测试验设备;要制定并落实技术组织措施,全面、全过程地坚持规范、质量标准,杜绝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线监督者,对施工质量负有直接监理责任。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及施工合同、监理规范、监理合同、文件、第三方检测服务合同等,严格监督、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
第三章 现场质量稽查及处罚规定
第五条 稽查的目的
为切实加强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现场管理,杜绝工程质量上的“常见病”、“多发病”,努力使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建设项目优质按期完成。
第六条 稽查组织机构
市指挥部总工办具体负责稽查工作。真正做到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齐抓共管工程质量。
第七条 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
二、 查质量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充实并能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
三、查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常见病、多发病,如支砌工艺、砂浆标号、“三背一部”的处治、压实度、填料等方面出现的质量问题;
四、查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现场质检人员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履职尽责情况,发生质量事故,谁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出现在谁身上,就坚决地、毫不留情地查处谁;
五、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措施是否落实;
六、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凭证、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一旦查出假资料,将严厉制裁;
七、查业主驻地代表、驻地监理工作的履职情况,定期对驻地监理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评比;
八、在市指挥部领导主持下,组织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促进质量管理更上新台阶;
九、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建设任务。
第八条 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质量稽查人员要认真熟悉被稽查施工现场的工作内容,认真负责、敢于稽查,真正做到质量问题不讲情面,“宁做恶人,不做罪人”;工作时配带“稽查证”,采取有效措施,如杀回马枪、对质量事故采取“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人责任不清不放过;主要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等,真正把质量问题及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控制住。
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制定出项目稽查计划,安排定期检查时间,工程实施过程坚持不定期抽查,及时掌握情况,并突出重点,每天进行巡回稽查,形成当日稽查工作日报,不定期编写《工作质量稽查简报》进行通报,制止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有规不行、有规不究的行为。
三、采取巡回和交叉稽查方式,加强宣传、营造声势,扎扎实实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通过巡回检查和交叉检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确保工程质量。
四、市指挥部授权总工办,查现场质量问题并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及监理进行处罚和通报。
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驻地代表、驻地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上岗履职情况,监理交通工具使用情况,重点工程旁站情况;
六、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运作体系,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七、对在工程质量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典型,提出表彰意见经市指挥部审批后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稽查管理措施
一、总工办设置工程质量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电话号码为5132328,对任何违反施工工艺、技术标准、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人和事都可以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指挥部授权稽查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施工行为所进行照章罚款,被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十天内,将罚款交市指挥部财务科,不按期缴纳的每拖延一天加罚1%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加倍处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通报批评,指挥部同时授权驻地监理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有罚款权,驻地监理决定的质量罚款照上述规定办理(送一份罚款文件给市指挥部总工办,被罚单位罚款上交市指挥部财务科)。
第十条 处罚规定
施工单位(现场)不按合同文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经稽查发现,除令其对工程返工至达到质量要求外,分别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之规定,在定员、定岗、定职、定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腾冲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