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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78-8-17_Z/2016-011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腾越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1-15 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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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越镇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整治腾越镇行政区域内的乱埋乱葬行为为重点,以加快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楼建设和完善殡仪服务设施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宣传、教育、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推进殡葬改革,着力转变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保护森林、土地资源,共建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打造腾越人民的幸福家园。

二、整治范围

全镇所有行政区域。重点整治全镇辖区内的城镇面山、集镇周边坝区、景区景点、基本农田;河流、湖泊、水源保护区;保腾路、腾龙路、腾泸路等二级公路沿线、乡村公路主干线两侧 200 范围内;水库四周 500 范围内;新农村示范点、传统古村落周围 1000 范围内的区域。

三、目标任务

(一)全面开展墓地治理工作,坚决杜绝乱埋乱葬

1严禁非法买卖墓地。对非法买卖的墓地,镇政府责成由社区村民小组收回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由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处理。

2.造册登记管理。各社区牵头,由村(居)民小组一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已葬墓实行以户为单位造册登记(宗族公共坟墓按属地登记),社区汇总备案;二是对辖区内原已建活人墓的实行实名登记(附照片),汇总后报镇殡葬领导小组;三是对辖区内殡葬用品加工、销售厂(点)进行摸底调查,社区汇总后报镇殡葬领导小组。

3禁止再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自 2015 11 10 起,全镇区域内不得再建活人墓、大墓(指墓主体、单墓占地面积超4平方米、合冢墓占地面积超6平方米)、豪华墓(指墓主体、周围修建大量装饰物);严禁老坟翻新建大墓、豪华墓。一经发现,责令墓主或丧属限期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殡改领导小组和民政局殡改大队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由有关部门对涉及当事人严肃处理,拆除后的墓地将组织进行绿化。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丧属自理。

4整治原有坟墓。对原有坟墓(包括活人墓、已葬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清坟覆绿整治。镇政府制定整治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墓主或丧属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自行实施。整治方式以拆迁、拆除和覆绿(覆绿待林业部门验收为准)为主。覆绿需达到见树不见墓的目标。

(二)加大对殡葬市场、坟石加工及丧葬活动的治理

1强化殡葬市场监管。坚决取缔辖区内二级公路和景区公路沿线、城市周边、镇集市范围内的坟石加工点;对现有坟石加工厂(点),由镇经济发展办牵头负责进行清查梳理,划定集中加工经营地点,并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重新登记。未经登记批准的一律依法取缔。

2严格控制墓穴尺寸。坟石加工规格必须符合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 1.5 的要求,超出标准加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取缔。

3修建坟墓实行报备制。即修建前由墓主或丧属向所在社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修建时间、修建地点、单墓或双墓、占地面积等。坟墓建成后,由墓主或丧属所属社区根据申报内容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乡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4规范送葬行为。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燃放鞭炮、抛洒焚烧冥币纸钱、组织殡仪队伍游街过市等。

5严格持证经营。从事殡葬用品加工、制造经营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到所属乡镇民政部门备案,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没收有关物品。

6实行墓碑实名制管理。对公墓已经售出的墓穴,墓主姓名与墓碑相一致。严禁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三)大力推进公墓建设

在殡葬制度改革中,把基础性公墓建设作为重点来抓,因地制宜,分片区建设公墓,有序推进改革。

1.严格规划,合理布点。片区分为城市核心区(八个城市社区)、小西片区、东山片区、勐连片区。布点情况为,城市核心区依托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西山坝公墓、瓦岗坡公墓为主葬区(兼顾云山、山河、侍郎坝、核桃园),小西片区集中建设马常公墓,东山片区以投入使用的东升花烟坡公墓、尚家寨前董库茶地公墓、后董库大四方公墓、尚家寨张家大园、小陡坡公墓为主。勐连片区集中建设东山公益性公墓。

2.统一规划,分年度建设。逐步规划建设马常、勐连片区东山公墓。

3.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公墓,增加公众认同感。马常坡中心公墓,根据人口自然死亡率6‰,满足50年安葬需求进行规划,所建公墓以骨灰墓为主,遗体墓为辅。每块公墓规划建设时按绿化面积25%、公用面积15%,墓葬区面积60%规划。鼓励和提倡选址新建或利用宗族祠堂、废弃的旧屋改建骨灰堂、塔、楼,建设标准为 1 平方米 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0个骨灰格位。

4.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公墓建设顺利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采取市、镇财政投入、项目支持(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等)、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对建成墓区面积20亩以上的公益性公墓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按腾办发〔201412号文件执行。骨灰寄存堂、塔、楼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积极探索民营资本投入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路子。

5尊重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合理规划建设回族公墓。

(四)合理划定入葬区,从源头上制止乱埋乱葬

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安葬的死亡人员,按下列入葬区域规定执行:

1腾越镇户籍居民死亡后,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葬入户籍所属镇、社区的公益性公墓, 其他人员和暂未建好公益性公墓的人员可以葬入腾冲市城市中心骨灰公墓。

2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后安葬到划定的墓园或安葬区。与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人员死亡后,入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惠民殡葬,建立殡葬救助制度

1.自 2015 1 1 起,全镇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指战员、省市驻腾单位离退休和在职人员死亡后一律凭两证办理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

2.除上述人员外,户籍属腾冲市城乡居民,火化后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免除遗体接运费、火化费、24 小时冰冻费、1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返程费(40 公里以外送到乡镇政府所在地,再由乡镇组织送到丧属家中)、并赠送价格300 元以内骨灰盒1个,同时给予遗属一次性奖励金4000 元。在殡葬改革专项整治期间,火化后自愿进入公墓的、因项目搬迁主动进入公墓的、墓主自行拆除自建活人墓并到腾冲市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购买墓穴的,在积极兑现市政府殡葬改革救助制度的基础上,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