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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78-8-17_Z/2016-0803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腾越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8-02 09: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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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下半年农村低保重新审核评定及城镇低保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镇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完成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核减和城镇低保半年调整各项工作任务,力争让全镇城乡低保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根据云民社救〔20169号、云民社救〔201611号、保民政发〔201615号、腾民政发〔2016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腾越镇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重新审核评定和城镇低保半年调整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 李启山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长:赵家启    镇人大主席

      员: 寸守鹏    镇纪委副书记            

             王艳丽    镇党委委员、宣传干部

             余希斌    镇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杜成洲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肖玉祥    镇社会事务办支书

陈于堃    镇财政所长

赵保平    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主任

赵兴顺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支书、新农办主任

吴应双    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副主任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社区总支(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社区相应成立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重新审核评定及城镇低保调整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各总支书记(支部书记),成员由社区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人处事公平、公正、热心公益的人士等组成,负责本区域2016年农村低保人员重新审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75日前上报镇社会事务(民政低保)办。

二、实施步骤、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

2016630日开始至720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和申请受理阶段(630日至710日)。此阶段重点完成的工作任务是:1、镇、社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2、宣传城乡低保的申请救助条件和认定条件,做到家喻户晓;3、公告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时间(见公告);4、社区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重新审核评定,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由本人提出或委托社区提出申请; 5、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和认定条件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二)入户调查、评议及重新核减评定阶段(710日至13日)。此阶段重点完成的工作任务是:1、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相应组织成立调查,通过信息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100%的入户调查;2、社区召开重新审核评定会议。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各社区总支书记、派驻社区的政府公职人员共同组织召开由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村工作队员、参加入户调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议,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需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后方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驻社社区的公职人员参加;二是实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三是参会人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3、评议结果公示及审核。评议结果出来后,以社区为单位及时向居民公示评议结果,713日为全镇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重新审核评定及城镇低保半年调整评定结果(《农村低保注销登记表》、《××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成员信息表》)公示日,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时间分片区到镇低保办录入系统台账,扫描身份证、大病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等证件(各社区统一到镇录入系统台账及扫描评定依据时间安排表附后),结束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批阶段(720日至725日)。各社区对城乡低保评定对象批注审核意见后,须于720日于电子文档汇总上报镇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重新审核评定及城镇低保调整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25日前,镇人民政府按要求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随机入户抽查准备工作。对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以社区为单位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三、工作内容

(一)各社区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人数应按不低于6月份农村低保人数的50%核减,五保对象同时领取农村低保的暂时不退出,待省市特困供养政策明确后再行退出。

(二)各社区农村低保以实际困难对象的申请、核实为准。农村低保评定应严格户籍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根据要求,2016年下半年对照保山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800元每人每年,实行分类保障:一类对象159元每人每月,二类对象139元每人每月,三类对象119元每人每月。如省市提高补助水平,将以下半年人数进行落实。

(三)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云民社救〔201514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低保政策宣传、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工作。

四、农村低保重新审核和评定条件

农村低保对象审核、评定条件原则按以下要求进行重新审核。

(一)必须纳入保障的对象

1. 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2. 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3. 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4. 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型糖尿病等重特大疾病及其他癌症和恶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5. 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6. 一、二级重度残疾需6个月以上长期护理,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7. 原未在户口地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农村低保的腾冲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读学生和疾控中心管理服务的艾滋病患者;

(二)可以纳入保障的对象

1.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或家庭成员中有贫困残疾对象、多病老年人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2. 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留守老人或未成年子女,且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3. 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4. 家庭因灾致贫,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6. 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不可以纳入保障的对象

1. 拥有超过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有代销、餐饮等个体经营,不按规定如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的;购买或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类的大宗、贵重财产性物品:如大小汽车(残疾人等代步工具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中型农机具、金银、珠宝、玉器等;

2. 近三年内明显超过当地住房标准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修建、购买基本住房并进行必要装修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人201511日后修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的;

3. 不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者;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者;不思进取、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坐吃山空者;正在服刑、劳教者;

4. 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月领取社保工资500元以上的;家庭中有直接供养关系的成员在国家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腾冲区域以外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凡不在招生范围内就读的视为择校)就读的;

5. 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田地耕种的;有劳动能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6. 家中饲养名贵宠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7. 不在本乡(镇)辖区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

五、核减方式

(一)与建档立卡、扶贫攻坚工作相结合;

(二)与低保动态管理、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相结合;

(三)与省核对中心反馈的公安厅校验身份证无对应信息、姓名与身份证不符;人社厅校验保险月缴费基数大于1000元;省工商局校验登记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企业股东等信息以及日常掌握的保障家庭拥有轿车情况相结合;

(四)与日常工作中信访突出村、组的低保专项整治相结合,做到整治一起、规范一片;

(五)与低保的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做到经济条件好的村(社区)先核减、多核减,坚决杜绝不顾实际,按核减任务参照指标平均方式分发到村(居)民小组核减。

六、业务工作要求

(一)认真对照《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云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开展好对象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同时,在全省核对中心将以保障对象信息与公安、工商、社保等相应信息进行比对,下一步还将扩大到保障对象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额等相关信息的核查比对,出现与低保条件不符的,将进行通报,严重的将进行问责。因此,各乡镇在保障对象的落实中要确保低保对象人口信息、财产状况、收入状况符合低保保障相关规定。

(二)各社区应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分类复核工作,符合按年复核的要进行按年复核,符合半年、一个季度或按月复核的,应相应开展好复核工作。

(三)农村低保核减对象应按要求进行告知,保障其知情权。

(四)农村低保保障对象中属于残疾对象、建档立卡对象的应在信息管理中进行据实登记和统计。

(五)实行低保经办人、村组干部亲属领取低保备案登记制。由各乡镇、村(社区)填据《备案表》报市民政局备查。

(六)对所有低保成员信息由各社区进行确认,做到低保家庭户保障到位、低保家庭户中的保障人信息准确,有针对性地把老弱病残等必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保障规定的低保对象坚决核减,对符合新增的按要求进行新增。工作中重点核减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属停发对象填报《农村低保注销登记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社区对低保人员各项信息审核无误后,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7天无异议的拍照存档后,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镇低保办,镇低保办按要求汇总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含系统台帐)。

(八)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各相关业务表格的调查填写,电子文档录入、收集汇总整理归档相关痕迹资料。

(九)实施城乡低保动态化管理,除统一提标外,所有低保对象,都必需填写低保享受申请书。新增的低保对象,填写《农村低保新增登记表》,同时需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各种收入证明、大病诊断证明、二代残疾人证等。

(十)低保规范化管理实行谁负责谁签字原则,每位农村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表,必需有两名政府公职人员签字、社区干部、小组干部签字为合格。

(十一)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各社区上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审批对象分社区出具《低保审批通知书》,镇低保资金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资金发放后,及时向社会救助股盖章上报《资金发放统计表》。

七、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核减及城镇低保调整仍实施领导、部门挂钩、部门指定责任人员挂钩包社区制度(具体挂钩情况见附表),挂钩情况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规范操作,把握重点,确保本次农村低保核减工作及城镇低保调整工作的准确公正性,高质量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严格做到以下七点要求:

1.正确认识实施核减工作的正确含义。核减结果必需做到小组不乱、社区不乱,无越级上访或缠访现象发生,确保核减评定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群众公认。

2.严把宣传关。本次农村低保核减工作和城镇低保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社区要通过会议、村务广播、宣传标语、专栏、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让群众真正理解低保的实质、内涵,消除政策误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严把入口关。对低保评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保,对符合条件一定要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4.严把审批关。审批时要有记录、有档案、有责任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5.严把调整关。按城乡低保管理动态管理要求,对不符合条件领取低保的对象坚决退保,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定确保。

6.严把发放关。要加强资金监管,坚持公开发放、社会化发放。

7.严把监督关。民政、财政、农经审计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要加强对各社区低保评定工作的指导,坚持保障程序、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阳光、透明、公开。

(三)每个部门必须指定两名公职人员全程参与挂钩社区今年下半年农村低保核减及城镇低保半年调整工作(各部门挂钩人员名单请于5日前上报镇低保办),镇各部门挂钩公职人员要认真履职,全力配合总支书记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八、其它事项

业务和监督举报电话:51533895152559515225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