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2-5-09_Z/2015-101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中和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10-10 16:2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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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保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腾冲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适用于我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灾难,分为以下类型: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7)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9)重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10)其他特大事故灾难。
1.4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应启动本预案。
(2)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委、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镇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2.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分管安全的副镇长为副指挥长。由下列相关部门组成:党政综合办、安监站、公安、司法、财政、工商、国土、林业、水利、卫生、民政、中心学校等部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5891028。必要时设立前线指挥部,由副指挥长担任前线指挥部指挥长。
2.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决定是否启动本议案。
(2) 承担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制和修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及演练。
(5)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汇报,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救援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部领导审批后上报。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援助。
2.3 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3.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镇人民政府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县级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特殊情况可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指定)。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组织受安全威胁的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撤离。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3.2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安监站、公安、卫生院、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参加,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3.3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党政办公室、安监站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
2.3.4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卫生院担任,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5)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5.5 环境保护工作组
由企业办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调对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
(2)向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
建置情况报告。
2.3.6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派出所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2.3.7资金物资保障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镇财政所、民政办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3.8 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党政办、劳保所、民政办、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3.9 督查巡视组
督查巡视组由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牵头,镇纪委、派出所、安监站、财政所、劳保所、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负责对各部门履行应急工作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4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镇安监站、国土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镇集镇办: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公路工程、港口、水上交通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4)农科站: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农机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5)卫生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企业办: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工作。
(7)水管站: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8)民政办: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9)劳保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0)财政所:负责预算同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11)镇食安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组织协需要。
(12)民兵及预备役: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村、各部门应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镇党政办。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各村、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 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县安委会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5.3 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县安委会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
5.4 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主,凡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向镇政府报告,由镇政府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
(2)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镇政府并在24小时内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1.1当地村委会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镇人民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7.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事故调查及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逐步建立镇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8.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
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镇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了隹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5监督检查
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对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镇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3)镇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质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3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