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6-8-10_B/2018-0802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荷花镇 |
公开目录 | 乡镇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18:5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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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镇违法建筑治理,大力提升我镇建筑风貌,突出荷花建筑特色,不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腾冲市违法建筑集中整治专项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治理行动,大力提升我镇建筑风貌。
二、治理范围
肖庄集镇、腾陇二级路沿线两侧、传统村落及荷花温泉、坝派巨泉等旅游景点周边。
三、治理内容
1. 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
2.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彩钢瓦、彩钢板、石棉瓦、锌皮瓦等建筑物、构筑物;
3. 工厂、商场、修理厂、仓库、农贸市场、在建工程临用设施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彩钢瓦、彩钢板、石棉瓦、锌皮瓦等建筑物、构筑物;
4. 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或个人住宅的阳台、屋顶上私自搭建的不符合荷花建筑特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5. 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景区景点及周边、田园风光范围用于公共服务、旅游服务、农业生产管理或经营服务违反城乡规划或未经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治理方式
结合我镇实际,坚持疏堵结合,采取拆除与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整治。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拆除
1. 拆除对象。①新增加的违法建筑;②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③高速公路两侧30米、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村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属于旅游景区道路的(不论是国道、省道、县道,还是乡道、村道)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④阳台、屋顶加建超过3.6米(脊高)的建筑物、构筑物;⑤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工厂、商场、修理厂、仓库、农贸市场、在建工程临用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⑥景区景点及周边、田园风光范围用于旅游服务、农业生产管理或经营服务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⑦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无法消除对规划或城乡风貌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2. 拆除要求。由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费用自行负责。未按要求拆除的,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属财政供养人员的由各单位包保拆除;确实无法自行拆除的,书面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申请依法强制拆除。
(二)整改
1. 整改对象。通过采取改正措施可消除对规划或城乡风貌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进行整改。包括:①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或个人住宅的阳台、屋顶上私自搭建的,不符合荷花建筑特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自建设的,不符合荷花建筑特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工厂、商场、修理厂、仓库、农贸市场、在建工程临用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④高速公路两侧30米、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村道两侧3米范围外可视范围,属于旅游景区道路的(不论是国道、省道、县道,还是乡道、村道)公路两侧20米范围外可视范围,不符合荷花建筑特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⑤景区景点及周边、田园风光范围用于旅游服务、农业生产管理或经营服务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⑥经规划许可建设,但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2. 整改审批。纳入整改范围的须按程序申请批准整改。我镇范围内的报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批。整改后由规划审批组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视为“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无法消除对规划或城乡风貌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3. 整改方式。①由房主按照整改要求向规划审批组申请审核后自行整改。整改方案必须与原规划风貌和荷花建筑风貌相协调,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或个人住宅的阳台、屋顶上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整改后脊高不得超过3.6米,且不得超过一层。对不按要求整改,又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整改要求向规划审批组申请审核后自行整改。整改方案必须与原规划风貌和荷花建筑风貌相协调,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整改后脊高不得超过3.6米,且不得超过一层。③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工厂、商场、修理厂、仓库、农贸市场、在建工程临用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业主或产权所有人主动申请,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经规划审批组审核后自行整改。④高速公路两侧30米、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村道两侧3米范围外可视范围,属于旅游景区道路的(不论是国道、省道、县道,还是乡道、村道)公路两侧20米范围外可视范围,不符合荷花建筑特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辖区乡镇负责整治,交通局做好指导。⑤景区景点及周边、田园风光范围用于旅游服务、农业生产管理或经营服务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景区业主具体负责整治,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导。
4. 整改要求。①申请整改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安全要求。②风貌符合荷花建筑风貌,即:屋顶形式为坡屋面,屋顶颜色为灰黑色,立面或墙体为灰白色,屋面檐口须进行勾头滴水处理,两山须进行封边处理;或者因地制宜针对部分房屋可采取民族文化建筑风貌整改,采用竹木或土木结构,屋顶坡面由多层相叠而成,中堂较高,东西两侧递减,形成三重檐屋顶,屋脊中央以宝瓶装饰,屋脊上、屋檐上使用大量凤、孔雀、龙、狮子、花卉等进行装饰,颜色以黄、蓝为主。③屋面材质可采用筒瓦、琉璃瓦、树脂瓦、安全有机玻璃;结构形式可采用木结构或轻型钢结构;立面可采用轻型墙体材料、安全有机玻璃。④由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整改,整改费用自行负责。未按要求整改的,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属干部职工个人的由各单位包保整改;对拒不整改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⑤在取得建设用地手续范围内已建成的永久性框架、钢架结构违法建筑,如不影响规划和风貌或通过整改后不影响规划或风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治理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宣传力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全面开展重点范围违法建筑整治。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集镇及周边、重要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及周边违法建筑拆除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镇重点范围内违法建筑整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12月30日前)。各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管,进行整治收尾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六、工作机构
为确保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荷花镇违法建筑集中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文崇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李明娅 镇 长
周应考 人大主席
副 组 长: 张家楼 党委副书记
刘永辉 纪委书记
杨正卿 副镇长
郑黎超 武装部长
金家伟 组织委员
钱文彩 宣传委员
杨发逵 副镇长
尹以钦 副镇长
李 明 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段锡植 执法大队大队长
赵 磊 市管所所长
尹以湛 集镇办主任
余 昌 国土所负责人
张景睿 纪委办负责人
尹可鹏 安监站负责人
杜振武 项目办主任
张安辉 企业办主任
张维清 文化站负责人
杨 丹 民政办主任
刘云飞 综治办负责人
李启政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
杨孝昌 水利站站长
段生门 林业站站长
丁家龙 兽医站站长
尹辽平 农科站站长
王加杰 司法所负责人
各社区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执法大队,由段锡植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设综合协调组、规划审批组、现场指导组、宣传报道组、监督检查组,各组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周应考
成 员:执法大队、集镇办
工作职责:负责对全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二)规划审批组
组 长:周应考
成 员:村镇规划建设保护服务中心、国土所
工作职责:负责受理各社区整改申请,负责整改方案的审批、监督和验收工作。
(三)现场指导组
组 长:周应考
成 员:执法大队、集镇办、国土所、市管所
工作职责:负责具体指导全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四)宣传报道组
组 长:钱文彩
成 员:尹丹一、张维清
工作职责:负责全镇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反面事例、报道工作推进情况。按要求制作有关宣传视频和其他宣传资料。
(五)工作督查组
组 长:刘永辉
成 员:纪委办
工作职责:负责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有力促进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教育,共同参与治理。宣传报道组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提高群众知晓率,让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自觉抵制违法建筑。
(二)强化责任分工,强力推进治理。各组要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有力推进工作。
市场监管、电力、供水、供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要求,有力配合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不得接电、接水、接气;对拒不支持拆除整治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和提供接电、接水、接气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供养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自行拆除整治,如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对新增违法建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抵制查处的,将依法采取最高限处罚,并依法拆除。
对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管理,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资质证书核发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同时纳入黑名单管理,禁止在荷花镇内开展相关业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快治理工作。纪委办等相关部门要将违法建筑整治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同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违法建筑拆除整治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