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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1-5-05_A/2015-0908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芒棒镇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2-02-05 15: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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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芒棒镇农村集体用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芒政发〔2012104       

      

    

芒棒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芒棒镇农村集体用地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相关单位:

《芒棒镇农村集体用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芒棒镇农村集体用地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土地,加快推进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腾冲县农村集体用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在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和已经确权并已办理所有权、使用权发证等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查清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

(二)主要任务。对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资料收集、汇总、整理;2012年内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内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

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原则上应分别调查登记。

(三)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方面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原县人民政府所登记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登记结果仍有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登记发证,同时划定争议区范围,待权属明晰后再根据归属确定其所有权(使用权);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

(六)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情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只调查统计,但不进行登记。

(七)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权属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宅的;

4. 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 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 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九)宅基地转让问题。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民小组有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在本村民小组无农业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十一)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实施步骤

芒棒镇农村集体用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总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5月—20127月)。镇组织召开工作动员及业务培训会议,各村(社区)、相关单位组织召开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会议,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调查确权登记阶段(20127月—20129月)。完成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外业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9月—20132月)。配合市县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检查验收工作;完成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后续扫尾工作;启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芒棒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张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杨兴富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员:郑治尧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赵家敏   镇农经站站长

刘善祥   镇民政办主任

王祖保   镇农科站站长

    镇财政所负责人

杨应尧   镇林业站站长

尹仲平   芒棒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芒棒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组、纠纷协调组三个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

主任:尹仲平  成员:梁   曾茂然

职责:负责资料收集、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后勤保障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处理。

2.业务组

职责:负责召集各村民小组现场指界;配合专业队伍完成相关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调处本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配合纠纷协调组调处与邻村、邻乡间的土地纠纷。

3.纠纷协调组

组长:杨兴富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员:    司法所所长

职责:负责调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以开展四群教育活动为契机,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严格督查。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抓好落实。

(三)落实经费,保障有力。为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镇财政安排工作经费3万元,用于宣传动员、纠纷调处、群众指界签章等外业调查工作费用。同时,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仅收每证20元的证书工本费,免收土地两权调查登记中涉及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地籍调查费、土地登记费。

(四)规范操作,严肃法纪。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按规范程序操作,切实保障调查发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隐报、瞒报、漏报、不符合发证程序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国土  土地确权  方案  通知

芒棒镇党政办公室                                                                                                             201281

                        (共印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