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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1-5-07_k/2015-0908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芒棒镇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3-02-05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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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棒客运分公司运营管理办法》和《芒棒客运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芒政复〔20121

 

 

芒棒镇人民政府关于

《芒棒客运分公司运营管理办法》和《芒棒客运分公司财务

管理办法》的批复

 

腾冲客运公司芒棒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芒棒客运分公司运营管理办法》和《芒棒客运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已收悉,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批准实施。

附件:1、芒棒客运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2、芒棒客运分公司运营管理办法

 

                   芒棒镇人民政府

                                                      2012830

 


芒棒客运分公司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芒棒客运分公司客运市场管理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的利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芒棒农村客运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云南省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芒棒客运分公司客运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芒棒分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芒棒镇交通运输管理站是芒棒客运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芒棒派出所、芒棒安监站、龙江交警中队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对芒棒客运分公司全体人员客运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芒棒分公司全体人员必须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单位的管理,做到不超速、不超员、不超载,不疲劳驾驶,搞好安全运输工作。

第五条 客运车辆若需增减,按照客运车辆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芒棒客运市场实际需求,由客运分公司职代会研究,拟定增减方案,经芒棒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运政管理所批准执行。

第六条 对客运微型车实行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后未经审批新购置的车辆一律不准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在计划控制数内更新车辆时,确保车辆质量、符合安全标准。实行新车入户更新制度,线路控制数内的旧车淘汰,只能以新车进行更换入户。

第七条 对批准同意新增加客运车辆,每辆收取5000元的发展基金,用于分公司客运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等支出。

第八条 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和微型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参营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国家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和交通部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一级车况;

2、有机动车行驶证,并按期检验合格;

3、有道路运输证,并按期检验合格;

4、有经申报审批取得的农村客运线路牌;

5、车内责任险每座不低于 10 万元和第三责任险不低于10万元。

(二)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驾驶相应客运车辆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并按期检验合格;

2、有2年以上驾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九条 新购微型车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材料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二)常住户籍居民身份证;

(三)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所在客运公司审查意见;

(六)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第十条 对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微型车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严格按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客运站(点)、线路和区域(分公司片区范围内)规范经营、服从管理、严禁违章停车、沿街揽客、串线、超范围经营;

(二)实行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线路标志牌挂牌制度,一车一牌,并漆喷公司名称、农村客运标志、标识;

(三)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每年按时参加道路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

第十一条 挂外籍牌照的微型车一律不得在我镇申请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具备良好的乘车条件;

(三)服从交通、公安、安监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站(场)管理规定,接受旅客监督;

(四)守法、诚信经营,确保安全运输;

(五)严禁酒后驾车和车辆带病行驶;

(六)不得擅自终止客运经营和改变经营线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由芒棒派出所、交通管理站、安监站和龙江交警中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人员不服从管理,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公司将上报镇交通管理站,请县运政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29 1日起施行。

 


芒棒客运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芒棒分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分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厉行节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芒棒分公司营运实行捆绑经营,真正做到统一管理、统一发班、统一收费、统一分配。分公司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五人组成,若增减需由职代会研究确定。

     第二条  分公司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两人组成,人员从分公司管理人员中抽调,进行兼职工作。

     第三条 财务部门要做到账、款、物分离,会计应及时处理好各类账目,出纳管理好现金、存款和各类票据,财务人员及时核对账务,做到账款、账证、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分公司各类收入只能由财务部门开具统一票据收取,所有收入、支出实行每月结算公示制度,分公司财务人员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分公司全体人员进行公示。

第五条 对新增客运车辆收取的费用列入分公司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分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等滚动发展支出,严禁贪污私分。

第六条 分公司按每月营运收入的3%提取分公司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司管理人员补助费、办公业务费、卫生管理费、招待费等支出。

第七条 分公司管理人员的补助经费,核定为300//月进行补助,周应佐按150/月进行补助。根据工作实际,若需增减补助经费,由分公司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分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证明人签字,分公司经理签批后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九条 分公司5000元以上的单项资金支出,由公司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开会讨论通过,由分公司经理签字审批支出。

   第十条 分公司办公用具由财务人员统一采购、管理,设立账册登记,并定期核对分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补贴的发放标准由财务部门制定,经分公司会议决定,分公司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十二条 凡分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十四条  财产在分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91起执行。

 

 

 

 

 

 

 

 

 

 

 

 

 

 

 

 

 

 

芒棒镇党政办公室                     20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