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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77-X-02_H/2015-092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五合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9-25 14:34:32
文号 五政发〔2012〕86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关于印发《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五政发〔2012〕86号

 

 

五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站所、办公室,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五合乡人民政府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五合乡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

 

 

五合乡人民政府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乡党委、政府各项工作,严格干部教育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结合五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班子团结、民主议事制度

(一)班子定期召开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班子会议内容:1.副职领导汇报工作。2.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各级各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3.研究讨论落实党代会、人代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措施;4.研究部署全乡经济和社会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5.审批下级各村、党支部及部门的请示、报告;6.研究决定全乡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决算、5000元以上的支出等;7.研究决定涉及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8.研究部署全乡党的思想、组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9.研究讨论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下级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班子会议由全体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秘书)参加,需要扩大视情况而定。

(四)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五)重大事项、重大经济开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

(七)涉及人事问题和其它需要保密的问题,与会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

(八)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会后应由办公室将主要精神向请假的成员进行通报。

二、财务制度

一)财务公示制度

1.各单位应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公示制度。

2.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资金运行情况的总体概况、收支的详细情况、收费情况和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3.自觉接受上级及群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对存在问题要认真整改。

二)财务监督制度

1.各单位的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的原始凭据、会计帐薄、财务报告、财务收支、财产物资依法进行会计监督。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方面,单位领导要支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自己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挠。

3.加强国家监督。财政、农经等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对各村各单位的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财务管理制度

1.支出单据。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规范的收支单据,资金的支出,必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才可以支出。

(1)单据发票。其一,税务部门代开的统一发票,必须附有原始单据,发票上必须有证明人签字证明(证明人必须是熟知情况的人员证明,也就是当时在场人员,且结帐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结账),发票注上日期,经领导审核签批方可列支。其二,在外地办事时产生的发票,除发票上必须有证明人签字证明(证明人必须是熟知情况的人员证明,也就是当时在场人员,且结帐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结账),发票注上日期,还必须在发票后面注上所办事项。其三,接待产生的餐饮发票(详见接待制度);其四,物资购买产生的发票(详见接待制度)。其五,工程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开的统一发票,且必须附上施工合同及结算清单,由乡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列支。以上单据各部门财务人员应对发票单据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单据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票单据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更正。

(2)资金支出必须经审核、签批才可支出。任何经费支出,必须经乡长一支笔签批;5000元以上的大额用款,必须由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乡长代为签批。

(3)单位领导经手的业务,并且审批人是本人的,必须有证明人签字证明。

2.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资金运行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1)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程序: ①立项申请;②项目方案设计;③项目方案的评估论证;④项目审批和签约;⑤拨(借)款项;⑥项目执行情况反馈;⑦项目检查验收。(2)工程开工时,应该具有:工程开工报告和签订施工合同。重大工程还需具有招投标相关文件。(3)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或改变项目使用,严禁虚列支出和铺张浪费。(4)专项资金拨付(借支),必须按合同及工程进度,经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乡分管工程领导签字,报乡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拨付(借支)。(5)对有材料采购的项目,材料入库时必须有经手人、入库验收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签批的正规发票方可付款。(6)工程结束时办理付款必须具备以下单据和文字材料:①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有招投标文件;②施工合同;③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原始单据和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⑤财务结算报告;⑥审计报告。

3.产业基础奖的发放。为进一步加大对产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含下划站所、临时工)设置产业基础奖,资金从财政列支,主要领导每月300元,其余班子成员每人每月200元,站所负责人、驾驶员每人每月100元,其他职工每人每月50元,在每年年终发放产业奖时一并发放。

4.对部门需要借支的款项,报分管领导知晓,到财务室领取并填写借据(注明:所办事项、金额、还款日期、借款日期),请乡长签批后方可借款。

三、党政办公室值班制度

(一)党政办公室实行轮流坐班制,值班之外的时间自行安排自己所负责的其它工作,在没有其它工作的同时,原则上须在办公室。

(二)值班人员中一人临时有事,以另一个人为主的进行负责;两人都有事,向党政办主任(秘书)说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值班人员在当天值班期间所记录的待办事项,应做好交接说明。

四、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一)乡纪委对乡机关及乡属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及驾驶员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乡党政办公室负责乡机关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及驾驶员管理,其它站所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及驾驶员管理原则上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如遇特殊情况可对乡属各单位车辆进行统一调度。

(二)党政办公室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派车、值班、车辆停放、安全行车等规定,确保用车安全。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明确具体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等信息,报乡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乡机关车辆一律实行入库停放管理;各单位车辆凡有条件可以入库或定点停放的,一律实行入库和定点停放。乡机关和各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规定停车地点的,可选定安全停车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追究车辆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

(四)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因公需用车的,应向乡党政办公室申报,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若遇紧急情况、突发事件以及休息时间乡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因公需用车的,出车驾驶员应主动与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告知去向。

下列情况优先派车:1.送取文件、材料、紧急通知;2.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3.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4.送急、重病人到医院就医。

(五)乡机关工作人员因办私事申请用车的,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在本乡范围内由办公室批准,本乡范围外,须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车辆使用后应缴纳相应的车辆损耗及油料费用。   

(六)公车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须事前报批。乡机关公车外借由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公车外借由分管领导审批,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不准用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八)严禁非专(兼)职驾驶人员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由此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损等后果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规定,自觉做到不驾驶公车。

(十)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加油卡制度。公务用车须到指定加油点加油,每张公务用车配备一张加油卡,每次加油必须使用加油卡进行支付,一张加油卡用于一张车辆,不得转借他人和为其他车辆进行加油,加油量不能超过油箱容量。

(十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由驾驶员根据各维修点维修质量、价格等方面的原因推荐维修点,由党政办考察,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及定期保养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违者不予报销。

(十二)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表(一式二份,驾驶员、党政办各一份),经党政办审核确认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批,由驾驶员送定点单位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流水账记录,并在每次维修记录后签注经手人;修理后,驾驶员把维修单送交党政办予以确认,党政办将每次维修零件、价格做好记录,同时,驾驶员自行保管好维修单备查。特殊情况救急时,报党政办备案,按时间顺序记录好流水账(或开具正式发票),请乘车领导签注证明人。维修费实行半年一结算,费用由党政办及财务人员统一结账,各单位参照本条执行。

(十三)党政办公室及各单位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驾驶员将予以严肃查处。

(十四)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乡机关、各单位车辆的相关保险,根据县纪委、县公车办要求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凡应定点而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发票”,单位不得列支。

(十五)实行定车定员制度。为确保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需要,主要领导实行相对固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在保证主要领导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其余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岗调车。

(十六)驾驶员由办公室管理,上班时段内不出车时到办公室坐班。工作中必须做到: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安排。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服从交通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车;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3.坚持出车前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保养、清洗、整理,严禁带故障出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整洁。4.保管好车辆及与车辆有关的资料、维修工具等,负责车辆的年审、维护和保养等工作。5.积极参加有关业务知识学习,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串岗。不打听、不传播本职工作以外的信息,保守秘密。

(十七)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1.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经发现,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调岗、待岗或辞退处理。2.工作服务态度不好、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经教育仍未改正的,给予调岗、待岗或辞退处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及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对车辆保管不当、乱停乱放,造成损坏(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的,按保险公司理赔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5.对车辆保管不当、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该车驾驶员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全部余额或全额。6.未经批准擅自修车和超范围修车的,其修理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

六、后勤管理制度

(一)后勤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二)办公室明确专人对财产管理,并对所有财产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若因工作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流失,由工作人员照价赔偿。

(三)后勤工作人员必须增进团结,提高烹饪技术,改善服务。必须提供新鲜饭菜,合理搭配饮食,安放时间较长或变质的饭菜不得上桌。会议、接待剩余的饭菜隔一天后不得上桌。

(四)食堂物资购买实行买、记分离,购买时,一人付款,一人记账,由本周党政办公室值班人员负责记账。购买物资时应根据党政办提供的相关信息(有接待时的时间、人数、标准)合理购买,杜绝浪费。食堂就餐实行饭顿记录、每餐实行相对固定的价格,账款实行每月一结算。结算时剩余物资转入下月,不在另行记账,伙食款若结余将转入下月,若不足将与本月产生的接待费一并报账列支(详见接待制度)。每次报账前,记账、付款二人先核对,无误后,报党政办主任审核签字,请乡长签批后报财务室列支。党政办公室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对买、记二人的账款、所购物资进行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产业基础奖,二次及其以上,扣发当年产业基础奖,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核不称职(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应爱护和关心食堂,及时到食堂就餐。在就餐时限内,如有5人以上职工未能就餐,食堂应给以解决。

(六)食堂工作人员应端正服务态度,关心职工,服从管理。若情节恶劣或屡劝不听者,将不再聘用。

(七)大型会议伙食及会议服务由领导监督办,所抽派的职工必须服从于领导安排,服务于食堂及会务,不得找任何借口推脱。

(十)部门召开的一般会议,要求在食堂接待,费用从部门经费中列支。部门办事费用,接待上级直属单位的费用从部门经费列支。

(十一)清洁卫生管理。每个三甲街天的第二天为清洁卫生工作日,值班人员带头,在家的全体干部职工在当天8:30进行集体清洁卫生大扫除,包括公共场所、部门办公室等。任何人,特别是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厕所、办公楼及住宿楼的公共卫生委托专人打扫,每周至少打扫两次,确保厕所、办公楼及住宿楼的公共卫生清洁、干净。

七、机关带班值班制度

(一)将全体干部职工分为四个组轮流值班,每个组带班领导不少于2名。

(二)值班以周为周期按分组依次轮流进行,于每周星期日晚20︰00交接,原则上值班期间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说明后做适时调整。

(三)值班人员除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外,下午18时以后需在乡政府值班,晚20:00到办公室签到坐班,负责处理、收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直至22:00,无故没有签到的,由办公室登记,年底一次性报班子会研究处理,值班人员需在乡政府住宿,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需出城办事的,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说明;其余人员除驻村工作、上城办事外,无其他特殊事情,必须在乡政府住宿待命。

(四)值班期间应协调处理好各类事宜,同时组织好本周例会,在交接班时做好交接手续。

(五)值班带班领导负责组织乡政府干部职工(特别是本组值班人员)对院子、楼道、厕所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原则上每周进行1次,定于三甲街天第二日为大扫除日

(六)值班人员安排由党政办负责。

(七)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下划站所人员、临时工)必须确保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对一天内无法联系或者因无法联系影响工作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以上扣除当月产业基础奖。

八、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制度

(一)人员管理实行主要领导管理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管理职工的分级管理原则。

(二)各部门应建立部门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登记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月底交党政办,党政办每季度一通报。

(三)轮休制度。无特殊情况下,每年4月—9月,除法定假期外,每个周末实行轮休制,各部门可根据中心工作和部门工作组织轮休。轮着休息的人员必须在星期五下午17:00后方可离开单位,星期天下午19:00以前返回单位。

(四)请销假制度。1.原则上副职领导每月必须有不低于10天的驻村时间,不低于10天抓分管部门工作的时间;驻村职工每月必须有不低于15天的驻村时间,10天抓各自部门工作,在乡政府期间,必须坚持坐班制和上下班制。产业发展、重点项目推进等重点时期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安排。2.请假:干部职工正常轮休后,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事必须请假的每月一般不得超过4天。职工请假必须征得领导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填写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批,请假在3天以上必须由主要领导签批。领导请假由书记签批,书记请假由办公室签证(或由乡长、主席签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办公室填写书面假条的,应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后先口头报办公室,假后及时补填请假条。请假时间界定,从请假时间段的头天下午5点以后计算,请假时间段次日上午8点30分以前必须到岗上班,提前出走及请假期满不到岗,按旷工处理。请霸王假或者不写请假条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县驻五合的单位负责人请假要报党政办公室备查。3.公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休假的其他说明按云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执行。4.出差:因公出差报分管领导知晓,并到办公室填写出差登记表,差旅费报销严格以出差登记的时间为准,没有填写出差登记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时间界定,从出差时间的头天下午3点至出差时间结束的次日上午12点以前,必须到岗上班。提前出走及出差期满不到岗,按旷工处理。5.职工没有请假登记,也没有出差登记的,经抽查不在岗,按旷工处理。旷工每天扣除产业保证金50元,旷工两天在职工大会上作书面检查,全年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扣除全年产业保证金,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乡政府干部职工必须在乡政府住宿(除驻村、请假、出差的外),早上8︰30准时上班。每个办公室妥当安排好人员值班,必须保证时时有人在办公室上班,以便群众办事。禁止在宿舍上班以及“街天上班”。端正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类似的事情发生被发现的,三次以内给以口头批评,三次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在职工会上检讨并通报全乡。

(六)生育妇女,除享受法定产假外,不得因带孩子影响正常工作。

(七)严禁工作人员(含下划站所、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内参与赌博活动;严禁在工作时间内(8:00—18:00)喝酒(除正常接待应酬外),工作之余,喝酒要注意场合、对象、自身形象,严禁在乡政府大院内猜拳行令酗酒,更不能到外边酗酒滋事。违反此两项规定者,发现一次扣本人当月产业基础奖,并在职工会上书面检讨,二次以上屡教不改的扣除本人当年产业基础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八)严禁干部职工下村吃、拿、卡、要,到村吃饭应交伙食费。不得做出有损政府形象的事。

九、廉洁自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二)在公务活动中,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三)自觉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严禁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机关工作人员在交往中,不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

(六)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制度,在抓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抓好本部门、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十、探视看望制度

(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的,由领导携同部门人员前往探视,费用控制在300元以内;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生病住院的,由党政办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探视,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

(二)干部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的,由领导携同相关人员一同看望家属,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个人探望的除外)。

(三)退休职工死亡的,由领导率相关人员前往看望家属表示慰问,其他待遇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学历教育制度

(一)干部职工进行学历教育、职称培训,需写出申请,经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方可报名读书。

(二)干部职工进行学历教育、职称培训除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外,其余费用一律自理。

十二、学习制度

(一)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举行一次理论中心组学习,由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村支书主任参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政治理论水平,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工作能力。

(二)机关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实行双休日期间,每周星期日晚8:00举行干部职工学习培训会,不实行双休日期间,视情况而定是否召开干部职工例会。培训会、例会内容是听取职工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进行各种理论学习、文件学习。开会期间,严禁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缺席者以旷工论处;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产业保证金30元,旷工每次扣产业保证金50元,同时记录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县驻五合的单位违反者,党委、政府不收取罚款,但将向主管部门领导书面通报。

(三)乡直机关、站所负责人每半年交一份半年(全年)工作总结、计划, 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交办公室,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符合部门实际,不能在往年的基础上改头换面。

(四)支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十三、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党委印章必须经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方可用章。一般时间上锁保管;政府印章须经乡长、分管副乡长批准方可用章,党政办做好用章记录。

(二)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严格审核、登记,一般情况下不得盖空白凭证,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三)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特殊情况在外用章的,要经领导批准,用章人要留有借据,办公室做好登记。

十四、用电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二)无特殊情况,禁止使用电炉、电炊具,并注意防火。

(三)住宿楼每格宿舍核定用电量每月20度,超出部分电费由个人承担。

十五、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一)签收与拆封。凡领导人亲启件未经授权不得拆封。签收急件、限时件应注明收到的准确时间。

(二)登记处理。应做到当日收件当日登记处理,急件收到后应立即登记送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处理。

(三)分办。按领导批示、职能分工将文件分发给有关领导及部门。分办时不得擅自改变分发范围,需职能部门承办的,先送分管领导阅批后,及时送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几天不能返乡而文件又紧急的,办公室要及时向分管领导电话汇报并按领导指示及时送职能部门办理。

(四)传阅。文件传阅要及时。接到文件后,先给主要领导阅示,然后按批示精神及时向相关人员传阅,文件传阅的周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五)文件保管、查阅、翻印和下发。当年文件由办公室分类保管,翌年立卷归档存入档案室。档案借阅须办理借阅手续。

十六、接待制度

接待原则上在乡政府食堂接待,因特殊情况,须在外接待的要经主要领导批准。

(一)食堂接待(会议接待、部门调研接待、上级领导调研接待),由负责联系的领导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开具接待单(注明:接待单位、人数、接待人、接待标准)通知食堂工作人员,由食堂工作人员组织接待餐,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结束时,由负责管理食堂的工作人员持接待单、接待流水账和相关票据与党政办公室核对,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再经乡长签批后报财务室列支。

(二)对确需在外接待的,付款人员在饭前报分管领导知晓,并报党政办登记备案。结束后,付款人员主动向餐馆索要餐饮发票和菜单。报账时,由经手人认真梳理发票,每张发票上签注证明人(分管领导参加的请分管领导签注证明人)、经手人,并附每餐菜单,请乡长签批后报财务室列支。

(三)接待和办事时物资购买产生的发票。物资原则上由党政办统一购买,由党政办造册发放,产生的发票经党政办主任签字确认,请乡长签批后报财务室列支;对因领导在外办事或接待时确需购买的,由领导或党政办公作人员委托他人购买。主要领导在场的,按主要领导的意见购买,主要领导不在场的,由受托人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所产生的的发票,请委托人签注证明人,受托人签注经手人,请乡长签批后报财务室列支。

 

 

 

                                      五合乡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