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77-X-17_C/2015-0925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五合乡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9-16 14:58:55 |
文号 | 浏览量 |
五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调查、详实登记和统计上报农村“三丧失”家庭户的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及驻村工作队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社会救助工作,按照社会救助工作方针“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需对我乡“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或基本丧失经济来源、丧失或基本丧失脱贫基础”的农村家庭户(以下简称农村“三丧失”家庭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详实登记和统计上报,特制定如下调查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杨金凯 乡党委书记
副 组 长:尹晓斌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顾 帆 乡人大主席
下设各村(社区)调查工作小组:
鹿山村:黄永辉、周应串、吴兴向、村(社区)工作人员、新农村工作队员;
腊勐社区:黄永辉、陈以晓、杨鎏、杨支本、革康宏、村(社区)工作人员、新农村工作队员;
老寨村:郭兴才、金本贤、杨元兴、村(社区)工作人员;
象山社区:郭兴才、黄永乐、白兴强、郭大寿、王烨淋、村(社区)工作人员;
那弄村:郝平、许恩瑞、尹益清、村(社区)工作人员、新农村工作队员;
丙弄社区:郝平、张兴栋、魏德旭、张维庆、尹中平、村(社区)工作人员;
联盟社区:邵立湘、曾茂然、村(社区)工作人员;
整顶社区:王喜、刘定超、段明强、白亚、李钰莹、李珊珊、村(社区)工作人员、新农村工作队员;
腾朗社区:王喜、龚正尧、李宗艳、杨艳东、罗媛媛、村(社区)工作人员;
五合社区:李家蕊、番启超、杨成晓、张如桃、村(社区)工作人员、新农村工作队员;
花寨村:李家蕊、王保明、李发召、村(社区)工作人员;
金塘社区:顾帆、鲁常海、韩永道、李丹、安得维、村(社区)工作人员、新农村工作队员;
官田村:顾帆、郭大昂、杨元伦、孙兴南、赵治清、村(社区)工作人员。
二、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项工作是我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分类托底保障”工作思路的具体体现,完成的好与坏,尺度把握的准不准,登记上报的信息真不真实,都将会影响到各村(社区)的社会稳定。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1、时间要求:2014年9月16日至10月5日完成入户调查;10月5日至10月10日完成表格汇总工作,并以10月12日前报送乡民政办。
2、工作措施:根据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规定。因此,各村挂钩领导要高度重视,驻村队员要亲自协助村(社区)工作人员展开入户调查并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工作程序:一是分析和排查。各调查组应对本村(社区)全体农村居民家庭户的生活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和逐户排查,结合农村“三丧失”家庭户的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二是入户调查。调查登记人员不得少于2人(乡干部或新农村工作队员1人,村社区或村民小组干部1人),调查登记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所采集的数据或调查登记的内容真实可靠,并要求签署被调查人、调查登记人员姓名,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三是召开评议会。入户调查结束后,各村社区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评议会,集体审核被调查家庭申报事项的真实性,提出初审和审核意见,由乡挂钩领导、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乡政府审查。
四、调查内容及填表说明:
1、农村“三丧失家庭户”是指: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户口在本地,户口属性是农业或已农转城的特困家庭户(已获得“城市低保的农转城五保供养人员”、及已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除外)。
“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所属家庭成员因年幼(18周岁以下)、体衰(60周岁以上)、疾病(18-60周岁,二级以上残疾或患癌症、尿毒症、艾滋病、脑梗死、血友病、Ι型糖尿病、甲亢、重度精神病或智残二级以上等)造成家庭已无或基本无劳动能力的家庭。这一指标属纲性指标,填表时应反映在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栏内,家庭成员年龄计算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属在校大中专及高中学生应特别标注),残疾等级以残疾证、疾病以医院就诊证明或住院单据为准。
“丧失或基本丧失经济来源”是指:所属家庭成员无或基本无劳动收入的同时,也无其它经济来源的户(如: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出租或者出售住房及其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征地拆迁、搬迁获得的各类长效补偿、补助费等),这一指标属硬性指标,填表时应反映在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或其他收入栏内。
“丧失或基本丧失脱贫基础”是指:所属家庭成员以后几年无新增劳动力或无新经济来源的家庭户,这一指标属预测性指标,需调查人员共同分析被调查户情况,提出帮扶意见,填表时应反映在需扶持年限栏内。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年以上长期在外打工人员不应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但在登记家庭基本生活来源时,应将其应支付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在内,并加以简单文字说明。
3、关于“三丧失”家庭收入问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2)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3)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征地拆迁收入及长效补偿、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4)其他收入。
4、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
(4)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
(5)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合乡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