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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4-1/20260106-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蒲川乡
公开目录 乡镇信息 发布日期 2026-01-06 14: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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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民间长期以来都有食用附子、草乌(俗称附片、乌头)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尤其是冬季较为突出,由于其含有有毒成分——乌头碱,导致附子、草乌中毒事件屡有发生,酿成悲剧。蒲川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示: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可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原料制作泡酒食用。草乌、附子所含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聚餐单位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如确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此类药物,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在医师的诊断和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经过规范炮制的合格药品,并严格遵照医嘱服用。切勿听信偏方、土方,自行使用。

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