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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41119003 | ||
标 题 | 柴火的购买问题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1月19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1、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请问农村居民购买柴火用于自己生活取暖,是否属于这里的“木材”范围?如果属于,那么购买时是否要查看对方的砍伐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如果对方没有或者我没有查看那么我就是违法吗? 2、刑法里面有一个收购滥伐、盗伐的林木罪,成立条件要求明知,但是如果在非法经营场所购买的视为明知。可是在具体的生活中,我并不知道什么是非法的经营场所,是否是我购买柴火还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砍伐证,以证明我的合法行为?而且有人是拉到农村来卖或者农村居民到处问哪里有卖柴的,价格跟市场价格差不多,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没有查看或者对方没有砍伐证、其他合法证明,那我就是“明知”吗? 3、自己山里树木(不是房间屋后,不是自留地,也不是自然保护区),请问没有砍伐证的情况下,一年内总共砍伐少量(3—5棵,非保护树木)用作柴火,能否被允许? 冬季到临,想要购买柴火解决取暖、烧饭问题,可是对相关法律条文有疑惑,还请给出正确的购买方式或者渠道!谢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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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民: 您好。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烧柴属于木材范围,采伐林地上的林木生产烧柴的,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收购烧柴时,应当查看售卖方的采伐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不能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2.取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林草主管部门对经营场所无限制性要求,但收购时应当查看售卖方是否有采伐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如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还收购的,即视为“明知”。 3.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含生产烧柴的)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办理数量限制,按《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4.市场上有合法来源的烧柴都在可购买范围,需要时可联系木材加工厂或者办理过采伐许可证的业主购买。 若有疑问,请您向政务中心林草窗口咨询,电话:0875-5166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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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
处理时间 | 202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