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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行要牢记 危险超载“驶”不得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 作者:吴丹丹 来源: 打印正文

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有个别驾驶员选择铤而走险,通过超员搭载来获取更多利益,置乘客及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殊不知,超员搭载安全隐患很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1127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简介:2020916日,一个不知名女子(在逃)电话与被告人杨某商定由杨某帮其从昆明拉运客人到腾冲,运费为人民币2800元。当日16时左右,杨某驾驶核载7人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15人。由昆明市出发到腾冲市,途径腾冲市服务区时14名乘客下车。917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某酒店将杨某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调查评估,对杨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对杨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