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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调处一起货运物流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3-26 浏览: 作者:陈绍业 来源: 打印正文

3月5日,消费者杨某到腾冲县工商局投诉,称其于2013年2月27日请某物流公司从昆明托运3台木工机械设备运往腾冲,3月4日货到腾冲后,物流公司通知其提货,提货时一台购价为9600.00元的“压创机”从物流公司的车上掉下,当场砸坏;一台购价为6800.00元的“立铣机”在运输途中已有不同程度损坏,只有一台“平创机”完好无损,当事人杨某拒签收2台损坏设备,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2台设备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腾冲县工商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杨某反映情况属实。2013年3月21日,腾冲县工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物流公司认为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只应承担部分责任,而杨某认为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不让步。该局执法人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法规进行详细解说,在执法人员耐心调解下,一起货运物流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赔付给杨某17000.00元,损坏设备由物流公司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