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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识法】趁为山村修建森林防火通道之机,牟取违法之利——腾冲市一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获刑!

发布日期:2024-03-20 浏览: 作者: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土地、林地我想咋整就咋整;矿产、矿石我想咋挖就咋挖……真的是你咋整就咋整吗?当然不是!这不,就有人为一己私欲,置法律于不顾,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售卖!最终迎来了法律的严惩。

314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并邀请了曲石镇人民政府干部职工、社区支部书记旁听庭审。

20205月,被告人黄某承建了界头镇某村民小组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黄某未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路线施工,超出审批许可范围非法占用一般商品林的林地共计62.6亩。并擅自将修建森林防火通道所采挖的石灰岩岩石异地销售至其他工程项目。于202011月、20216月,两次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违法开采石灰石被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但被告人黄某仍对国家法律视若无睹,再次于202211月初至20231月期间,在其承建的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中违法开采石灰石3985.8立方米,并将非法开采来的石灰石以20/立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获利79716元。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承建森林防火通道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超出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准予占用的林地范围;非法占用林地62.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上述施工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进行销售;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其犯罪情节、退赃情况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扣除原被行政处罚的15000元,还应缴纳20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79716元,依法上缴国库。


图片提供:法院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