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端琐事|八旬老人餐厅外摘花摔伤索赔被驳回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非“无限责任”。八旬老人外出游玩,在景区餐厅用餐后,却因试图采摘路边茶花不慎跌倒致残,遂将餐厅诉至法院索赔。餐厅是否应承担责任?来看腾冲市人民法院这个案例。
2023年10月1日,苏某在腾冲某餐厅用餐后,行至餐厅与停车场之间的露天路段时,听闻路边茶花可食用,遂攀折枝条采摘茶花,却不慎跌倒受伤,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之后,苏某到腾冲、昆明两地医院治疗,于10月21日出院。2024年7月18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的伤残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苏某将案涉餐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跌倒现场为露天公共通道,采用腾冲本地火山石板材铺设,整体平坦无明显坡度或坑洼,日常通行无障碍。苏某受伤后,餐厅即安排员工尹某将苏某送医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陪同苏某至昆明,护理其至2024年6月底,已尽到人道主义救助义务。苏某作为近80岁高龄老人,明知茶花树非餐厅服务设施,仍主动攀折枝条导致失衡摔倒,其跌倒受伤与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为苏某在户外跌倒受伤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合理注意”,而非“无限责任”,过度扩大经营者责任将违反权责一致原则,也不符合普通大众对社会一般价值的判断。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的道德绑架思维,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