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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农村祖宅遗留宅基地使用权子女能否继承?

发布日期:2025-11-06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老人去世,农村祖宅如何分割?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否能作为遗产被子女直接继承?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转继承纠纷案,为公众清晰界定了遗产的范围,具有较好的普法意义。

刘老太与丈夫生育有张某等四个子女,20238月,刘老太因病去世,留下位于腾冲市和顺镇的祖遗房地产一幢,该房产登记在刘老太名下。张某认为,自己作为女儿,已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理应平等继承母亲的遗产,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该宗房地产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案涉房产张某四人的高祖建盖,由张某四人的爷爷依法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张某的爷爷去世后,其子女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目前应按转继承纠纷处理。经计算认定,张某享有祖宅中特定房屋(正房左边一格半、左厢房一间及大门一半)的八分之一份额。关于涉案房产宅基地、自留地是否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张某要求分割的地产系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刘老太夫妻的遗产,故对张某诉请判令其叫停有案涉宅基地、自留地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享有祖宅中特定房屋(正房左边一格半、左厢房一间及大门一半)的八分之一份额,对于其提出的分割宅基地和自留地份额的诉讼请求,则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在农村遗产继承中,子孙后代可以依法继承祖辈留下的房屋,但房屋之下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依然属于村集体。简单来说,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该继承实际是继承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而非地块,继承人也无权将土地作为私人财产进行分割或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