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376-3/20251226-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14:32:31 |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2023〕60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4〕147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国家和集体间分享比例平衡、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范围为腾冲市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入市交易的,或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予、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调节金征收
第五条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腾冲市人民政府,具体委托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基数为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成本费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构)筑物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勘测定界、方案编制、地价评估以及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等费用。工业用地按30%、商业服务业用地按50%、其他用地按40%征收。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再转让收入的3%缴纳调节金。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1. 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2. 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3. 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4. 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流转收入。
5. 对无偿赠予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予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再流转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宗地名称、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持缴纳票证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进行收缴,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三章 调节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时,应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偿还债务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投资股市、基金等高风险业务,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除留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可直接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收益分配比例需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和成员个人利益。按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原则上用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或农村公益事业支出的不低于30%,用于分配的不超过70%。具体分配办法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成员大会讨论结果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采取违规篡改历史、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2023〕60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省、市另行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和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新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