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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251226-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26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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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容,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是改革的核心环节。为此,国家及云南省相继出台相关指导文件。为落实上级部署,规范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与使用,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调节金性质与征收范围

1. 性质定义:调节金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旨在实现“收益共享”。

2. 征收范围:包括首次入市环节(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和入市后的再转让环节〔出售、交换、赠予、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及其他视同转让行为〕。缴纳义务人原则上为土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

(二)细化征收标准与方式

1. 计征基数:以土地增值净收益为基数,即入市(或再转让)收入扣除合理的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

2. 首次入市征收比例:根据土地用途实行差异化比例征收,其中工业用地:按增值收益的30%征收;商业服务业用地:按增值收益的50%征收;其他用地:按增值收益40%征收。

3. 再转让环节征收比例:统一按再转让收入的3%征收。同时明确了不同交易方式下“再转让收入”的认定标准。

4. 价格基准:协议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计征基数,防止低价交易造成收益流失。

5. 征收流程:自然资源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义务人通过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缴款。缴清调节金及税费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

6. 优惠政策: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公益赠予或亲属间赠予,暂不征收调节金。

(三)规范收益分配与使用管理

1. 调节金使用方向:征收的调节金由市财政统筹,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特困救助等乡村发展与民生领域。

2.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1)收益归属:缴纳调节金后的剩余土地增值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使用原则:收益使用须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教育奖励、帮扶贫困户和老年人等。

(3)使用禁止:明确规定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偿还债务、高风险投资以及对外出借等。

(4)集体与成员内部分配:在集体留存基础上,收益可分配给成员。内部分配方案须经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原则上,用于集体发展或公益事业的支出不低于总收益的30%,分配给成员的比例不超过70%,以确保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法律责任与执行保障

明确了对于通过虚假合同、虚列成本等方式逃避缴纳调节金,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调节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保障了政策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三、重要提示

(一)新旧衔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腾政办发〔2023〕60号)同时废止。

(二)解释权限本办法由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承担。

(三)政策联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遵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为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提供了关键的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它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合理分享,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激发农村土地资源活力,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制度支撑。各相关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市场主体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