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50721-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7-21 16:5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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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市已获批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有2个,分别为观音塘水源地和小西马常水源地,两个水源地均划分了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及共用的准保护区,范围主要包括一、二水厂周边区域,西山坝大部分区域。2011年,为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原腾冲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腾冲县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发布后,对我市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和城市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持续保证了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一直以来,两个水源地环境状况良好,未发生过饮用水污染事故,水源水质均常年保持稳定达标。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律的修订,《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与腾冲城市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启动对《腾冲县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十分必要。目前《腾冲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牵头草拟完成,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适用范围
(一)地域范围:腾冲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二)工程范围:在用、备用及规划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
(三)对象范围: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保障安全。
——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根本目标,把风险预防作为首要原则,把系统治理作为根本方法。
四、制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正);
5.《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
以及其他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4.《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三)相关文件要求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
3.《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
4.《云南省水源地环境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云环发〔2019〕4号);
5.《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云污防水源〔2019〕1号);
6.《保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保政办发〔2019〕9号);
五、管理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统一监督饮用水水源水生态环境和污染防治。
(二)市水务局:统一监督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量调度。
(三)市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保护要求。
(四)水源所在地街道/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巡查队伍,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行为。
(五)供水单位:负责取水口、出厂水水质日常检测和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六)新闻媒体与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六、保护区划定及调整程序
(一)划定主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卫健、林草等部门编制划定方案。
(二) 报批公布:依照国家和云南省技术规范报批后,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条件:因水源地名录调整、取水口变更、水文情势或国家技术规范变化确需调整的,由原提出机关依法重新论证、报批并补偿合法权益人损失。
(四)公众参与:划定或调整须公开征求水源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意见,确保程序合法、群众认可。
(五)边界管控:保护区边界须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人口密集区域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具备条件的实行封闭管理。
七、分区管控要求
(一)准保护区(最外层)
禁止:
1. 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农药等严重污染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
3.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用炸药、毒品捕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二级保护区(中间层)
在准保护区禁止事项基础上,额外禁止: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 建设工业固废、危废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
4.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5. 建造坟墓;
6.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三)一级保护区(核心层)
在二级保护区禁止事项基础上,再禁止: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任何建设项目;
2.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八、污染综合防治重点举措
(一)城乡生活污水:住建和所在地乡镇通力配合,确保保护区及周边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农村聚居区推广分散式一体化处理设施。
(二)农业面源: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推广生态种植、测土配方施肥;在一级保护区优先推进退耕还林还草。
(三)生活垃圾: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体系,禁止就地简易填埋。
(四)交通穿越:交通、公安部门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区,无法绕行的须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应急池、视频监控。
(五)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现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准保护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完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改造。
九、监测评估与信息公开
(一) 生态环境、住建、卫健部门建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三级水质监测网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
(二) 对水量、水位、水生态、风险源实施在线监测,重要指标接入市级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
(三)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每年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和水量安全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十、巡查执法与应急保障
(一)建立“部门专业巡查+属地日常巡查+群众志愿巡查”机制,一级保护区每周不少于 2 次、二级保护区每周不少于 1 次巡查。
(二) 供水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保护区内企事业单位须编制本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三)公安、应急、消防、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30 分钟内启动响应,2 小时内完成先期处置。
十一、法律责任与监督问责
(一) 对违反《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
1. 积极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系列宣传活动。
2.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69”等平台举报污染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 200—2000 元奖励。
3. 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源地巡护、水质监测、科普宣传等活动,形成全民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十三、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腾冲县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腾政办〔201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