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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腾政规〔2025〕3号


有关单位:

  现将《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1021    

(此件公开发布)



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顺古镇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和顺古镇保护和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和顺古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和顺古镇,是指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城区西南4公里处,包含十字路、水碓、大庄等3个村的区域。

核心保护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水碓社区村民委员会所辖的主要居民区,包括大寨子片区、和顺图书馆、艾思奇故居、张家坡、贾家坝等区域。

第三条 在和顺古镇内居住、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古镇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和顺古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格。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五条 和顺古镇内的建筑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装修、修缮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因和顺古镇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上述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时,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消防救援局会同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六条 和顺古镇内的单位和建筑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学校、酒店、客栈、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居民住宅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第七条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根据古镇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市政管网供水应当满足两路消防供水条件,供水管网应形成环状管网,给水流量应满足供水要求。

第八条 和顺古镇内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管理或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法明确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设消防安全设施、消防通道的管理,共用各方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等内容。

第九条 和顺古镇内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古镇内道路及进深大于30米的巷道沿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50米。市政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等消防器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保持完好有效。古镇内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或建筑超过2层的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宿和公共娱乐等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条 和顺古镇房屋建造、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规范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缩小防火间距,生产经营性场所内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要求,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的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搭建功能用房和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古镇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达到审查、验收标准的,市住建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和顺古镇内的建筑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原有建筑装修、修缮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合理确定施工现场功能分区和临时设施、用房的平面布置,采取、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防火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

第十一条 和顺古镇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烟花爆竹;

(三)将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规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住宿与其他区域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四)在核心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五)经营性餐饮场所公共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瓶、生物燃油等明火加热灶具;

(六)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和顺古镇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居民应当确保用火、用电安全,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鼓励各类场所、居民住宅安装使用灭弧式用电管控等新科技产品实施用电安全监测。

第十三条 和顺古镇内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停放、管理、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入户,禁止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要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

核心保护区不得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和顺古镇内个人、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并对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得超量存储和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

第十五条 和顺古镇内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向古保局办理登记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古镇内作为出租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负责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消防安全管理,承租人负责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和顺古镇内经营场所应当落实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在营业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三)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经营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古镇内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餐饮场所,鼓励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古镇内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联网型火灾报警探测器、燃气报警探测器、用电安全监测、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火灾防控新技术,引导各种装置接入开放式、共享式的火情预警管理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腾冲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和顺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和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古镇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建设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定期开展市政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二)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安排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景区服务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六)推进和顺古镇“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消防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火灾隐患动态监管、火灾事故提前预警、火灾处置高效联动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市古保局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牵头编制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消防专项规划;

(二)告知和管理和顺古镇内工程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三)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应急反应处置和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工程机械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顺古镇内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依照法定职责职权和程序负责和顺古镇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参建的各责任主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治理安全监管;

(三)负责和顺古镇内的燃气安全,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四)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主体燃气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和顺古镇内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

(二)指导和顺古镇内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级民宿客栈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指导文旅经营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培训。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顺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在消防救援行动中,开展救援现场交通管制,协助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三)依法开展交通管理,协助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四)侦办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消防犯罪案件。

第二十六条 电力公司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第二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和顺古镇内火灾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据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根据申请,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指导村(社区)、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健全日常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八条 市工信局、教育体育局、人社局、水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民宗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和顺古镇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消防救援局、司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和顺古镇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体育局、人社局以及和顺古镇内的学校应当将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工作

新闻、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和顺古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主题团日、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和顺古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和顺古镇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负责和顺古镇的运营管理公司或机构要加大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设施建设、消防通道划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和顺古镇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三十二条 和顺古镇内村民委员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并实体化运行微型消防站。和顺古镇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和顺镇人民政府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和顺古镇内村民自建房,不超过14间(套)、不超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执行。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制定《腾冲市民宿管理办法》;市消防救援局配套制定《腾冲市和顺古镇旅游民宿消防备案检查实施指南》,依法将和顺古镇内的旅游民宿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旅游民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和顺古镇内开展活动的各行业协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火灾处置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和顺古镇灭火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派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和顺消防救援站、文物值班点、村微型消防站、企业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微型消防站、文物值班点应当按照《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设定固定的值班地点,配备消防摩托车、灭火器、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简易破拆工具等必要且适应古镇内灭火救援工作的相关装备,确保灭火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古镇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组织灭火救援演练。根据火灾现场情况,调动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局应当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配合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封闭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等灭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和顺古镇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章 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查处的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

第四十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顺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制止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对阻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故意损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职人员在消防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三 本办法由腾冲市消防救援局、古保局、和顺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四十四 本办法自2025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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