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大股东罢免总经理,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同股东之间难免存在分歧。在意见难以统一时究竟该听谁的,是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还是由股东会决定?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案件,为公司纷争画上了句号。
腾冲市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历经多次股权变更后,股东周某持股83%、孙某持股5%、李某持股12%。其中,周某为董事长,李某为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2024年1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解聘李某的总经理职务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1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最终通过决议,确认解除李某职务、修改公司章程,并要求其限期移交公司资产。因李某拒绝履行,周某、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周某与孙某合计持股88%,远超三分之二表决权要求,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责令被告李某移交公司印章、证照等物品。被告则辩称,决议系原告利用股权优势强行排除其参与公司经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在召集股东会时,已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出席会议,会议作出决议经持有88%股权的股东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要求。因此,决议程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李某应履行决议内容,把持有的公司物品返还公司。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关键在于程序合法性。只要召集程序、表决比例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即使部分股东认为决议内容不公,亦不能直接否定其效力。股东若认为决议侵害自身权益,应通过另行诉讼寻求救济,而非拒绝履行决议义务。此外,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应及时移交公司证照、印章等资产,否则可能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是维护公司稳定运营的基石,各方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力,理性解决分歧,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