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区养犬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管理规划区内养犬或从事犬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养犬应当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准放养,饲养犬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
三、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时,犬必须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遗弃犬;犬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要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区、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遵守犬饲养、交易等经营活动有关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0875-5183994 18908756011
特此通告。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