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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7-2/20260729-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清水镇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6-07-29 16: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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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清水镇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
清水镇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设定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不予处罚法律依据备注
1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2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3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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