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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7-2/20260729-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清水镇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6-07-29 16: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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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清水镇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
清水镇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设定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备注
1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违规建设严重影响规划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6、已满14不满18周岁;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6、已满14不满18周岁;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4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6、已满14不满18周岁;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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