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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7-2/20260729-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清水镇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6-07-29 16: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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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清水镇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
清水镇行政执法免于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行政强制事项设定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免予强制法律依据备注
1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强制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3防汛处置遇阻拦拖延组织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4对拒不配合动物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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